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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最长不超12年

[日期:2008-08-20] 来源:新华网(广州)  作者: [字体: ]

  新华网8月20日报道 中小学校的校长每届任期3年,任满2届就要进行交流;城区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最多不超过12年。

  昨日,(辽宁省)副省长鲁昕在全省各市、县(区)教育局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强调,我省(辽宁)将建立完善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机制。一般来说,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应为9年,最长不超过12年。“这就是让优质学校的优秀老师也到普通学校中去任教,不让任何学校独占优质师资,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证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沈阳市和平区南部学区区长、沈阳市134中学校长吴艳称。

  目前,沈阳市要求城区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后就要交流到其他学校,其他我省大部分城市则没有对此明确要求。吴艳校长认为,9年至12年的工作期限对老师自身发展来说更有利,也更具操作性。

  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鲁昕在会上强调,同一区域内教师工资标准要实现统一,并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吴艳说,就以和平区南部学区为例,同一区域内的同级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已基本统一。但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大部分地区仍然没有达到。

  幼教纳入我省教师编制

  我省将把幼儿教师纳入教师系列,并将着手落实幼儿教师的编制、待遇。我省还将建立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和收入增长机制,农村幼儿教师工资由县或乡镇统筹,幼儿教师工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小学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

  教师注册,今后持证上岗

  我省将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也就是说,我省将统一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园长、教师需要持证才能上岗,农村幼儿教师将实行实名制管理。

  年底出台全省中小学建设标准

  今年年底前,我省将下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并全面启动建设工作。

  标准化建设,也就是说,新建学校办学设施装备水平既不能低于该标准的要求,也不能过高超标,使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都具备符合办学要求且装备水平无大差别的教学设施条件,保证同一区域内中小学生学习条件相对公平。 (本文来源: 新华网 作者:吴双) 尚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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